开除、除名、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18 15:51) 点击:227 |
开除、除名、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当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滥用开除、除名、辞退三种不同的法律名词,混淆了三者的概念,从而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因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三者的概念。 1、开除是对犯错误员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于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员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2、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3、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决定解除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理时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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