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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违约金有时间区别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19 15:14)    点击:261

 设立违约金有时间区别吗?

  在2002.5.1发布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于是乍一看,该员工的辞职并不符合违约金的设立情形。但是有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那就是该员工是在五年前签的合同,而《条例》是在 2002.5.1发布实施的,那么该事件就肯定不能适用该《条例》了。而在该《条款》实施之前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并没有仅限于上述两种情形,而是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同时基本按照合同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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