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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判文书主文的表述问题根据《解释》第17条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4 13:50)    点击:312

关于裁判文书主文的表述问题根据《解释》第17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鉴于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便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一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就恢复到仲裁前的地位。在审理中应要求原告对仲裁裁决的每一项内容提出意见,然后进行全面审查。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对原告起诉部分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时,是否也按照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一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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