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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问题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4 13:49)    点击:345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问题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首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个起诉条件,即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1、起诉方为劳动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2、争议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3、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劳动法所规定的条件,如果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没有作实体处理,而只是作出程序上的处理的,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此,《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应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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