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的危险通知义务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1-13 17:03) 点击:311 |
仓储合同中的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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