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徐金兵
徐金兵律师
新疆 乌鲁木齐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徐金兵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侵害生命权的责任构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1 14:39)    点击:231

  侵害生命权的责任构成?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以民事主体之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保护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主要方面与侵害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构成相同。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点:1?侵害生命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1)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养的人,该接受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这是侵害生命权所导致的客观结果,是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2?受害人的种类。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相对应,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分为以下三种:(1)直接受害人。一是生命权直接受侵害之人,即死者;二是为抢救死者、丧葬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死者近亲属。(2)间接受害人。即受死者生前抚养之人。一般情况下,指与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以婚姻法的规定为限。另外还包括与死者生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3)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即所受精神损害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无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为其他近亲属。以上受害人,除生命权人已死亡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其他受害人均为请求权主体,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徐金兵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徐金兵律师,徐金兵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徐金兵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09923992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徐金兵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律师 |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徐金兵律师主页,您是第2590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