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地点的确定及承租人如何维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1:54) 点击:221 |
房屋拆迁安置地点的确定及承租人如何维权 一、房屋拆迁安置的地点 (一)原地安置 原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范围内,待新的工程建好后再迁回原地。 (二)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置。拆迁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改造的原则确定。因此,城市规划的需要和新建房屋的性质,决定了拆迁安置的地点,而新建房屋的性质仍然取决于城市规划的要求。 如果新建房屋的性质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不同,就不可能原地安置被拆迁人。另外,为了减轻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密集,在拆迁中应采取鼓励政策,调动一部分被拆迁人口迁往城市其他区域,也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 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1、因分户需增加住房面积的; 2、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 3、原住临时建筑经审查确实需要安置住房的; 4、经市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承租人如何在房屋拆迁中维权 (一)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如果因为拆迁而造成承租人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搬迁补助费可以由被拆迁人与承担人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直接补偿给承租人。或者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如果在拆迁前,经过协商能够安排好另外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可以适当补偿,如果不能提供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按照实际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三)提前搬迁奖 有的地方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停业损失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六)区位差价补偿 区位有房屋区位与土地区位之说,有人认为拆迁时既要补偿房屋区位差价又要补偿土地区位差价,但这是对区位的一种误解。以可移动的房屋为例,其房屋移动到不同地段时,其房价是不一样的,但其房屋本身并没有变化,只是土地的区位发生了变化,即房屋的区位来自于土地的区位,所以拆迁补偿中的区位是指土地的区位,不存在既要补偿房屋区位差价又要补偿土地区位差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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