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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积极推进微型企业立法工作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15:19)    点击:138

  重庆市工商局积极推进微型企业立法工作

  为了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庆市政府将《重庆市微型企业促进和管理办法》纳入了立法计划并列为本年度审议项目,由重庆市工商局负责实施立法起草工作。《办法》出台后将成为国内首部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微型企业的地方政府规章。近日,在广泛借鉴国外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经验,组织召开多个层面的立法座谈会和论证会,充分吸纳相对人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后,形成了《重庆市微型企业促进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重从四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一)以“1+3”扶持模式为主体,全面构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一是固化“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银行贷一点”的 “1+3”扶持政策模式。二是确立对微型企业的倾斜性扶持原则,规定重庆市各区县应鼓励和支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在产业扶持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技术改造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微型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三是确立非歧视性原则,规定微型企业在市场准入、竞争中应当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交易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微型企业。四是明确扶持政策叠加制度,规定微型企业符合其他税收、产业发展资金、政策性贷款扶持等优惠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产业引导,优化产业机构。鉴于不同扶持对象的差异性,在微型企业产业引导上,既坚持多元化,利于创业,又立足优化提升,鼓励创业者从事科技含量高、吸纳就业空间大、适合微型企业特点的行业。为此,《征求意见稿》围绕产业引导,制定了若干制度,鼓励微型企业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外包服务等行业,以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同时,在微型企业申请受理中,按鼓励产业和传统产业区分,按创业者申请时间先后依次受理。

  (三)注重可操作性与增强规章预见性相结合。《征求意见稿》通过对扶持人群、申请、受理、培训、评审、扶持程序、变更退出、查处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微型企业扶持发展工作处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一些领域内的制度还不可能定型,有必要通过保持规则的弹性,来增强立法预见性和稳定性。因此,《征求意见稿》在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方式、微型企业税收征收方式、微型企业扶持贷款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

  (四)注重加强监督与充分尊重微型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为优化微型企业发展环境,《征求意见稿》着力“限权”,防止公权滥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微型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为提高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扶持政策达到预期目标,《征求意见稿》围绕微型企业发展“三不”(不抽逃、不空壳、不投机)原则,规定微型企业应当确保财政扶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套取、骗取扶持资金,不得抽逃出资,不得参与投机性经营活动,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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