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徐金兵
徐金兵律师
新疆 乌鲁木齐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徐金兵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05 14:25)    点击:157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的人,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例如: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是有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徐金兵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徐金兵律师,徐金兵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徐金兵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09923992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徐金兵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律师 |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徐金兵律师主页,您是第25906位访客